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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五粮液生产葡萄酒

05-29     浏览量:31

一.五粮液酒厂出品的葡萄酒是真的吗

1.不可能是真的,中国白酒是蒸馏法,原料是谷物,葡萄酒是发酵法,原料是葡萄,两者的生产设备、工艺、材料、容器包装都截然不同,不可能通用。

二.五粮液旗下有葡萄酒吗?

只有干红和干白

三.五粮液集团还生产葡萄酒吗

现在还是生产的,只不过五粮液通常都是生产白酒的,葡萄酒不是他的专长。

四.怎样辨别一瓶葡萄酒是好酒?

1.酒水类鉴别 酒类的感官鉴别要点 在感官鉴别酒类的真伪与优劣时,应主要着重于酒的色泽、气味与滋味的测定与评价。

2. 对瓶装酒还应注意鉴别其外包装和注册商标。在目测酒类色泽时,应先对光观察其透明度,并将酒瓶颠倒,检查酒液中有无杂质下沉,有无悬浮物等,然后再倒人烧杯内在白色背景下观察其颜色。

3. 酒的品种分类 酒的种类繁多,一般有四种分类法。 (1)按生产特点分 ①蒸馏酒:原料经发酵后,用蒸馏法制成的酒叫蒸馏酒,这类酒其他固形物含量极少,含酒精高、刺激性强,如白酒,白兰地酒等。

4. ②发酵原酒(或称压榨酒):原料经发醇后,直接提取后用压榨法而取得的酒。这类酒的度数较低,而固形物的含量较多,刺激性小,如黄酒、啤酒、果酒等。

5. ③配制酒:用白酒或食用酒精与一定比例的糖料、香料、药材等配制而成的。这类酒因品种不同,所含糖分、色素、固形物和酒精含量等各有不同,如橘子酒、竹叶青,五茄皮及各种露酒和药酒。

6. (2)按酒精含量分 ①高度酒;含酒精成分在40°以上者为高度酒。如白酒、曲酒等。 ②中度酒,含酒精成分在20°~40°之间者为中度酒。

7.如多数的配制酒。 ③低度酒:含酒精成分在20°以下者为低度酒,如黄酒、啤酒、果酒、葡萄酒等。它们一般都是原汁酒,酒液中保留营养成分。

8. (3)按生产原料分 ①粮食酒:以高梁、玉米、大麦、小麦和米等粮食为原料而酿制的酒。 ②非粮食酒:以含淀粉的野生植物或水果等为原料而制成的酒。

9. (4)按酒的风味特点分 在商业经营中,我国习惯上根据各种酒的风味特点把酒类分为白酒、黄酒、啤酒、果酒和配制酒五类。

10. 感官鉴别白酒的基本方法 白酒又称蒸馏酒,它是以富含淀粉或糖类成分的物质为原料、加入酒曲酵母和其他辅料经过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一种无色透明、酒度较高的饮料。

11.人们在饮酒时很重视白酒的香气和滋味,目前对白酒质量的品评是以感官指标为主的,即是从色、香、味三个方面来进行鉴别的。

12. (1)色泽透明度鉴别 白酒的正常色泽应是无色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物的液体。将白酒注入杯中,杯壁上不得出现环状不溶物。

13.将酒瓶倒置,在光线中观察酒体,不得有悬浮物、浑浊和沉淀。冬季如白酒中有沉淀可用水浴加热到30~40℃,如沉淀消失为正常。

14. (2)香气鉴别 在对白酒的香气进行感官鉴别时,最好使用大肚小口的玻璃杯,将白酒注入杯中稍加摇晃,即刻用鼻子在杯口附近仔细嗅闻其香气。

15.或倒几滴酒在手掌上,稍搓几下,再嗅手掌,即可鉴别香气的浓淡程度与香型是否正常。白酒的香气可分为: 溢香——酒的芳香或芳香成分溢散在杯口附近的空气中,用嗅觉即可直接辨别香气的浓度及特点。

16. 喷香——酒液饮入口中,香气充满口腔。 留香——酒已咽下,而口中仍持续留有酒香气。 一般的白酒都应具有一定的溢香,而很少有喷香或留香。

17.名酒中的五粮液,就是以喷香著称的:而茅台酒则是以留香而闻名。白酒不应该有异味,诸如焦糊味、腐臭味、泥土味、糖味、酒糟味等不良气味均不应存在。

18. (3)滋味鉴别 白酒的滋味应有浓厚、淡薄、绵软、辛辣、纯净和邪味之别,酒咽下后,又有回甜、苦辣之分。

19.白酒的滋味评价以醇厚无异味,无强烈刺激性为上品。感官鉴别白酒的滋味时,饮入口中的白酒,应于舌头及喉部细细品尝,以识别酒味的醇厚程度和滋味的优劣。

20. (4)酒度鉴别 白酒的酒度是以酒精含量的百分比来计算的。各种白酒在出厂的商标签上都标有酒度数,如60’,即是表明该种酒中含酒精量 60%。

21. 白酒总的特点是酒液清澈透明,质地纯净,芳香浓郁,回味悠长,余香不尽。 影响白酒品质的因素: (1)白酒的变色:用未经涂蜡的铁桶盛放呈酸性的白酒,铁质桶壁容易被氧化、还原为高铁离子或低铁离子的化合物,从而使酒变成黄褐色。

22.使用含锌的铝桶,也会使之与酒类中的酸类发生氧化作用而生成氧化锌,使酒变为乳白色。 (2)白酒的变味:用铸铁(生铁)容器盛酒会使白酒产生硫的香味。

23.用腐烂血料涂刷后的酒蒌盛放酒,会产生血腥臭味。有的在流动转运过程中用新制的酒箱装酒,也会发生气味污染而使酒液带有木材的苦涩味。

24. 不论是变色还是变味的白酒,都应查明原因,经过特殊处理后恢复原有品质的酒可继续饮用,否则不适于饮用或只能改作它用。

五.问下'五粮液系列的红酒叫亚洲干红葡萄酒的酒怎么样'价位怎么样'我总感觉五粮液没有葡萄酒

1.一般价位在50—300之间,主要看年份和色泽!五粮液只是个品牌,品牌下面有白酒、红酒等种类!有点亚洲人的口味!

六.五粮液的生产年份怎么看

1.生产日期一般在包装纸的背后,要从背后透过玻璃和酒才能看到,不过时间长了会模糊一点,你可以仔细看看。合格证上的数字一般是酒类执行标准,从数字看是86年颁布的标准,因此你这酒最早只能是87年以后的。

2.一般来说看年份主要是以包装上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来判别,比如这瓶酒上标注的包装日期是2011100那边是2011年十月八日包装的,到今日就可以说的七年瓶贮年份。

3.五粮液1618和普五外包装盒上一般都印有生产日期,但是一个由于外包装盒就是个透明壳,很容易被调换;另一个就是大家在陈放五粮液的时候很多都是直接扔掉包装盒的,所以很多年份五粮液都是一个裸瓶的。

4.扩展资料:其实一般生产日在都在标签的背面,像普五这样透明的瓶装可以直接通过瓶子看到。而五粮液1618的生产日期在瓶口处,也是可以之间看到的,只要贮存时间不是很长保存又得当的酒基本都可以辨识出生产日期,也就能计算出酒的年份了。

5.当然,很多情况下,由于长时间贮存而使得标签因腐蚀氧化等被破坏掉之后就很难看清楚生产日期,这点大家都知道,一般纸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很长之后会发黄被腐蚀,上面的墨迹也会变得模糊不清。

6.也可以根据外观(品牌标志、瓶体样式等)来判定。不同年代生产的五粮液其样式是不一样的,比如1965年以前的五粮液采用的就是长条形(也称手榴弹玻璃瓶)、品牌标志像交杯,所以称作交杯牌五粮液;而随后的66年到70年五粮液的瓶子就变成了萝卜状,品牌标志基本不变,只是加了金黄色麦穗图案。

7.七几年的五粮液有“红旗牌”、“长江大桥”牌(弧形萝卜瓶),还分为外销和内销款;后来五粮液的瓶身和品牌一直都有变化,通过这些外观上的不同可以大致推测出五粮液的年份。

七.五粮液酒与进口红酒哪种更具收藏价值

1.五粮液。。红酒的话好是好,但一般家庭收藏都达不到储藏红酒的要求,一般的话家里不是很多人家有专放红酒的酒窖吧,而且对温度也有一定要求。

八.如何看待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

1. 案情简介据媒体报道,2012年12月上旬,茅台曾为了稳定价格、维护品牌形象,对经销商的零售价格制定了严格的限价令,并且对6家低价和串货的经销商作出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2.同样在去年年底,五粮液曾对全国市场进行了例行抽查,批评了15家低价、违规销售的经销商。在上述两家白酒公司向其经销商发布限价令后不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的行为进行调查。

3.2013年1月15日,茅台发布公告称,由于国家发改委介入,公司宣布取消“限价令”。随着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扩大,1月17日五粮液相继撤销了对经销商的限制令。

4.2013年2月22日,据报道,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分别被处以47亿元与02亿元的罚款。均占其各自2012年度销售额的1%。

5. 法律分析上述案例涉及到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链的不同环节进行经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有关各方购买、销售或转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条件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

6.依据各国反垄断立法,对纵向垄断协议最重要的一项分类,便是根据是否涉及价格因素,将其分为纵向价格限制协议与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

7.纵向价格限制协议是指产品制造商要求购买其产品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在销售商品时遵循一定的价格条件的纵向垄断协议,而制造商要求购买其商品的批发商或零售商遵守一些与价格无关的条件的纵向垄断协议即为非价格限制协议。

8.茅台、五粮液限定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具有价格限制的特点。(一) 我国现行立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14条的前两款禁止 (i) 固定转售价格和 (ii)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两种行为。

9.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对纵向非价格限制一一列举,只是在《反垄断法》第14条第3款做出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0.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二)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主管部门及权限划分在目前的执法体制安排中,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

12.国家发改委具体承担反垄断职能的执法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具体承担反垄断职能的执法机构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13.(三)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执法尺度 适用原则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存在一个统一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评估的分析框架。

14.对于处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一直存在“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争论。本身违法原则为美国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实践中发展出的重要原则之一。

15.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一经证实便将视为违法,不必对其是否促进或限制竞争进行分析。合理原则是为美国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实践中发展出的另一重要原则,指只有在协议被认定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才应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16.五粮液限制其经销商低价出售白酒一案中,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发改委”)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白酒最低价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

17.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二亿零二百万元”。

18.贵州省物价局于同天发布的公告(“公告”)称“2012年以来,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9.从决定的内容来看,四川省发改委似乎对于五粮液的行为所造成的反竞争效果进行了分析。但也有观点认为,从决定的逻辑上看,四川省发改委做出其决定并未基于五粮液行为所造成的反竞争影响,而只是附带论证了其决定的合理性;对于贵州省物价局做出的决定,业界倾向性意见认为贵州省物价局的决定似乎是认定只要存在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即构成违反《反垄断法》。

20.至于该行为是否必须被证明排除或限制了竞争,该决定似乎假定只要存在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该行为就有排除或限制了竞争的结果。

21.因此,对于国家发改委的执法原则,有观点认为,国家发改委采用的是本身违法原则,而这种执法原则正是《反垄断法》中体现出的立法逻辑。

22.纵向垄断协议不仅包括限定价格的协议,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如独家购买协议、独家销售协议和搭售等,但之所以《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正是因为此两种形式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

23.因此,无需再证明上述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换言之,只要能证明经营者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并能证明该约定具有约束力,似乎就应当足以认定该约定构成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意义上的“限制竞争”。

24.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需要就其行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进行举证,否则被告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25.而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却无此规定,表明纵向垄断协议并不必然具有反竞争的效果,仍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2013年8月1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在锐邦诉强生案中正是持有的此种观点。

26.相比于上海市高级法院在锐邦诉强生案的判决书中明确的“合理原则”,国家发改委在处罚决定中的寥寥数语并未对实务界提供更多的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所需的帮助。

27.价格垄断执法机构对于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所采取的处理原则仍不明确。 举证责任若适用合理原则,则执法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则执法机构仅需要证明行为的存在,举证责任即转移至经营者,除非经营者可以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举证证明其符合第15条第1款中任何一项与第二款的要求,否则执法机构便可判定经营者构成了反垄断所规制的纵向垄断行为。

28.一方面,由于执法原则的不明确,我们无法确定执法机构在查处涉嫌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时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四川省发改委与贵州省物价局并未在决定与公告中就此进行详细的说明。

29.因此,四川省发改委与贵州省物价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是否证明了或是在多大程序上证明了五粮液与茅台的行为对相关市场造成的反竞争效果,仍不得而知。

30. 处罚金额五粮液与茅台分别被四川省发改委与贵州省物价局处以了上一年度销售额1%——02亿元与47亿元的罚款。

31.《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中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罚款金额区间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32.但“上一年度销售额”应该何如计算却并不明确,如是指经营者在全球市场的销售额还是在全国市场的销售额,是包括经营者全部产品的销售额还是仅包括涉案产品的销售额。

33.上述问题仍需国家发改委出具相关操作指引。 法律启示(一) 公司需谨慎处理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国家发改委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有权对其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定转售价格行为采取措施并处以高额罚款。

34.但是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与法院对于同一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因此作为企业,需要在签订经销协议中需谨慎处理该类条款。

35.另外,若是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的原告,则需要充分搜集证据以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二) 公司应当考虑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能够遵守竞争法的规定鉴于触犯《反垄断法》规制纵向垄断协议条款的行为将可能最高面临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巨额罚款,我们建议公司采取谨慎的态度,对于内部的法律合规检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定期分析市场地位;搜集相关市场情报;以及仔细审查合同中可能涉嫌纵向限制竞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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